您的位置: 城市头条网> 法制 >

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赔偿方式不一样

2022-04-12 13:21:02   都市热报

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该超市出具一张加盖烟酒超市公章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两瓶茅台酒的型号分别为7161781660、7047929010。高某将两瓶茅台拿到酒店与朋友一起畅饮,打开一瓶茅台酒品尝时,大家发现茅台酒的味道不对,怀疑是假酒。

高某将没开封的和已经开封的两瓶茅台酒拿到相关部门去鉴定,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对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高某拿到鉴定结果找到超市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高某随后起诉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烟酒超市作为销售高档烟酒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假酒应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高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并支付赔偿金46000元。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这两种赔偿方式,同样是买到“假货”,赔偿方式是不一样的。简单来说,十倍赔偿通常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三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费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

(记者 田刚)

标签: 超市销售 贵州茅台酒 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赔偿方式

新闻速递

精彩推送

联系我们:55 16 53 8@qq.com

网站地图  合作伙伴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京ICP备2021034106号-9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城市资讯网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