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司法机关的两则巨额悬赏公告走入了公众视野:一则是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林业霖的财产线索,悬赏金接近千万元;另一则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林俨儒、蒋校的财产线索,悬赏金接近1亿元。而在今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发布一则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李兆会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悬赏金合计超过2100余万元。
这些动辄千万元甚至近亿元的悬赏公告,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悬赏原本是私法领域的概念,是指以公开方式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对悬赏行为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事执行是运用公权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按理说,人民法院具有公权力,不需要运用私法上的方法去执行。但是,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如故意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隐藏或者转移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借用他人的公司进行交易等。此时,按照常规的方法,人民法院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形成“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既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给予报酬或者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人提供线索,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将申请执行人的这种意愿公开发布,就成了悬赏执行。
2005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其中方法之一是“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这是悬赏执行制度在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悬赏执行的适用条件、悬赏公告的程序与方式、财产线索的登记、悬赏金的支付与负担等内容作出规定。悬赏执行制度最终成为司法解释层面的规范,内容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具有操作性。
悬赏执行是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辅助手段和必要补充,也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法。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执行法院确实也兑现了不少悬赏金。
但与此同时,悬赏执行制度也遭到了一些质疑。比如,有人担心悬赏公告泄露了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他人举报财产线索则可能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悬赏执行可能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造成更为严重的执行难问题。其实,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首先,在悬赏执行之前,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已经被依法公布:执行法院会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符合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时,还会通过媒体依法公开这些信息。同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为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应当公开。所以,悬赏执行并不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相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甚至隐匿、转移财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通过悬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是在纠正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合法合理。其次,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悬赏金从执行所得财产中支付,由申请执行人而不是被执行人承担。因此,悬赏执行并没有加重被执行人的责任,也不会加重法院的执行负担。
悬赏执行尽管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具有正当性,但是它毕竟要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仍然要加大对信守承诺、依法履行义务的法治宣传力度。只要被执行人诚实守信,不隐匿、转移财产,悬赏执行就会成为一种“备而不用”的制度。这也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