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公司发现后,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公司免赔经济赔偿金。
2014年,江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武汉地区业务代表。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其中两份劳动合同中,江某在个人信息学历一栏中均填写的大专。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人所有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可随时与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1年3月5日,科技公司进行内部学历核查,发现江某提供的学历证书无法在学信网上查到,经公司调查后江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因自身原因在入职时故意向公司提交了虚假学历证书,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罚、处分。
4月10日,科技公司向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江某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4月28日,江某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裁决驳回江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江某不服,提起诉讼。
近日,武汉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向科技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已承认因自身原因在入职时故意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科技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法院对江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