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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符号也能作为呈堂证供 这个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2021-12-07 10:43:53   南方日报

当即时通信被纳入证据范畴,看似随意的“OK”“微笑”等表情符号也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吗?有媒体发现,表情符号已经多次作为证据出现在我国法院判决书中。“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发的每个表情都有可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一现象及相关争议值得关注。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两起案例颇具代表性。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出租方多次提出加租,承租方回复“太阳”表情。出租方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广东某法院支持。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借款明细,借款人回复“OK”表情。安徽某法院认为该表情不能作为认可借款的依据。通常语境下,“OK”能够比“太阳”更加确切地表示同意,法院却作出相反判决,足以反映出表情符号可能造成裁判不确定性增强,给司法机关带来挑战。

人们创造表情符号,很大程度上是希望借助一些公认符号,让打字聊天更加准确地表情达意。然而,任意性是符号的本质属性。比如被全世界广泛使用并入选牛津词典2015年年度词汇的“笑哭”表情,有人用它形容“喜极而泣”,有人表达“哭笑不得”。就算在我国,人们普遍认为“OK”“赞”等表情传递正面含义,依然有人把它们当作实打实的认可,有人只是敷衍地表示已阅,有人甚至故意利用表情的模糊性,规避文字答复所带来的责任。

如果表情符号引起的误解无法避免,是否可以将其排除在证据之外?表情符号属于电子数据,后者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未对符号表情作出排除性规定。随着表情符号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练使用,不难想见,与之相关的纠纷未来一定还会出现。在性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中,还有些行为人用表情符号充当暗号。对表情符号证据一概否定,显然不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表情符号证据化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公众和司法机关一道推动解决。有学者主张出台规范,将表情与含义一一对应从而消除模糊性。这样做固然有助于司法机关作判断,但缺乏推行可行性,符号的模糊性恰恰是其魅力所在。不过,个人在沟通重要事宜时,尤其是涉及交易,最好还是用文字表达。发送表情是很方便,产生误解也很容易,一旦出现误会,解释起来就麻烦了。

司法机关在解决相关争议时,首先需要判断涉事表情符号是否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如果满足,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表情的含义,尤其要注重与其他证据交叉印证。2017年,一家以色列的法院认为,一对夫妇给房东发信息说想要租房,其中“笑脸”“跳舞”“香槟”等表情体现了对租房强烈的乐观态度,构成对租房要约的承诺。如果这起纠纷发生在国内,根据中国人租房的一般习惯,法院或许需要综合考察这对夫妇有没有实地看房、双方有没有谈拢价格等等,不宜仅凭表情符号得出结论。

当网络交流越来越深入人们日常,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也是司法审判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的一个侧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思路,不断更新知识储备,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标签: 表情符号 呈堂证供 房屋租赁纠纷 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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