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微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进行回应时指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南都此前报道,在商标维权引发争议后,潼关肉夹馍协会于11月底发布致歉信,称暂停维权。近日,多位被诉小吃店主告诉南都记者,已收到撤诉通知。
不能通过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南都此前报道,11月下旬,全国多家小吃店主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侵权并要求赔偿,引发争议。有广东、河南的被诉小吃店主向南都记者反映,他们被该协会要求或停止使用“潼关肉夹馍”相关字样并赔偿5万元,或缴纳加盟费获得合法使用授权。
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布消息,该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予以回应。
最高法称,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协会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于法无据
最高法指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强调,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南都此前报道,维权引发争议后,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致歉信称,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将积极妥善处理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
近日,多位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小吃店主告诉南都记者,已收到撤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