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只配有明星肖像剪影、通篇没有点名的文章,会不会构成侵权,如何被认为侵权?透过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易烊千玺起诉四川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或许可以给公众很多启示。
根据判决书及相关报道,今年初,绽妍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营销文章,称公司即将迎来神秘“蓝朋友”,邀请用户根据配发的一张人物肖像侧面剪影图片,竞猜这位神秘“蓝朋友”到底是谁。文章同时还提供了诸如“粉丝应援色是红色”“曾以文化、专业双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等三条身份线索,再通过精选带有“易烊千玺”“四字弟弟”的留言,明显暗示神秘“蓝朋友”与易烊千玺的关联,被后者以个人肖像权和姓名权遭侵犯为由起诉。在易烊千玺一方看来,相关文字描述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文中使用图片系自己为第三方拍摄的宣传图,而且赴现场调查时还发现该公司前台等位置摆放有数处易烊千玺的人形立牌。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为此,民法典删除了原来对侵犯肖像权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就是针对这些隐蔽手法。五官特征不明显的剪影也好,不完整的非面部形象也罢,判断是否属于应受保护的肖像权最核心的标准,是外部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哪怕是变相使用他人姓名,也构成了侵权。正如本案的绽妍公司,精心掩饰却始终掩盖不住自己那点打擦边球的小心思,更无法逃避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显示,涉网肖像权侵权行为高发于美容、化妆品行业,企业擅自将明星肖像用于产品推荐、品牌推广的情况比较突出。明星频频“被代言”,主观故意者中不乏有人出于碰瓷营销动机——被发现了就赔钱,赔偿金额和明星正常代言费用相比只是冰山一角,却可以借着道歉蹭热度。绽妍被判赔100万元,又因此上过2次微博热搜,居然有人认为这波品牌营销“不亏”,显然低估了消费者对品牌美誉度的看重程度和公众人物日益高涨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