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发布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旨在引导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发挥遵法守法带头作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部分典型案例和点评摘发于下,以飨读者。
案例一
邓州市某食品厂诉市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因规划建设文新街,邓州市人民政府需占用邓州市某食品厂商住用地5.24亩,导致邓州市某食品厂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2020年9月,邓州市某食品厂以邓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出庭应诉情况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与邓州市某食品厂、邓州市人民政府充分沟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提前与南阳市委党校联络对接,做好各项开庭准备工作,案件最终在南阳市委党校学术报告厅公开审理。邓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党组成员张伟出庭应诉。经过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200余名机关干部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
庭审是最好的法治公开课。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巡回审判进机关”相结合,在南阳市委党校公开审理此案,在党校学习的县(市、县)局长进修班、市直科长培训班200余名学员旁听了庭审。对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诉新密市超化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未获得赔偿,其向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因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2017年7月,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77.23万元。
出庭应诉情况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出庭应诉,庭后积极向上级汇报,耐心与当事人协商赔偿具体数额,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出庭应诉,直面双方争议焦点,不回避矛盾问题,庭内耐心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搭建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坚固桥梁,夯实了化解矛盾的基础,对基层化解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
乔某某诉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案
基本案情
乔某某的养殖场位于偃师市北环路北侧的新新社区。2021年1月6日,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偃师市林业局、偃师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作出《关于开展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违建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违法建设责任人,自行拆除在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范围内的违建,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自2021年1月16日起对上述违法违规建筑不予供水供电。乔某某的养殖场被列入拆除范围,其所在社区和街道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养殖场拆除工作。乔某某不服《通告》,提起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接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上述六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共同出庭应诉,且庭审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另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到庭旁听。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和理由,并积极配合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沟通,努力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本案中,共同被告均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争议的高度重视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充分尊重,有助于增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和问题的彻底解决。
案例四
赵某某诉博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博公交决字〔2020〕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赵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4时40分,在省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15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
赵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博爱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博爱县公安局撤销(记者 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