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红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2019年3月10日,小明以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红离婚。2019年5月2日,法院判决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准许双方离婚。请问,小明能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却坚持不同意离婚时,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对于离婚请求的审理,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5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比较小。
当然,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获得法院同意并不意味着之后不能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本案例中,小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双方又分居超过一年,小明第二次再起诉,本身就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与第1079条第5款的内容可知,《民法典》一方面为夫妻协议离婚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形规定了准予离婚的“路径”,用于破解当事人为离婚反复起诉的难题。法律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既避免了冲动型离婚,又避免了“离婚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