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事间评论穿着,引发一场多人互殴,致被评论者骨折受伤。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综合考虑多人参与其中,结合事故起因,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评论者”对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董某下班后穿着短裤去澡堂洗澡,路过宿舍门口时被同事邢某评论穿着不当,董某当即反怼,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引发互殴。
在此过程中,双方关系较好同事也参与一起揪打,董某受伤骨折。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臂骨折、头部皮肤挫裂伤,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董某要求邢某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董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人身损害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评论原告董某穿着问题而与其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之后发生多人揪打行为,原告在该冲突过程中受伤,被告承认在殴打过程打了原告的头部,但根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内容可知其伤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
考虑到案涉纠纷发生时多人参与其中,原告伤情形成的原因、结果,再结合事件起因,两人在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句容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核,句容法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赔偿1万余元,据此作出了相应判决。(记者 万承源)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