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借、出售给别人,或者帮忙“转账”,能挣钱?你可千万别心动!因为别人会拿你的卡实施网络诈骗,你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法律的严惩。
他们帮别人转账摊上大事了
2020年10月,张某在明知其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储蓄卡有偿给宋某(另案处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有关部门对张某名下的3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统计,在张某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支付结算金额(转入资金)总计528万余元,其中,已查明的被害人转入的被骗资金总计128万余元。
2021年12月1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庭上,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再来看另一起案件。
2021年7月,“00后”男子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本人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由魏某(已判决)联系的“上家”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经鉴
定,这5张银行卡共计汇入资金221万余元,共计汇出资金221万余元,其中被害人被骗汇入资金39万余元。
2021年8月28日,张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盘龙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1年12月30日,盘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张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李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