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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滥用财产保全制度,一当事人自食恶果 被判赔偿344万元

2022-02-28 11:22:33   深圳晚报

近期,李某因为恶意财产保全被某实业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福田法院判决李某和某融资担保公司赔偿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344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8月,李某作为销售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销售某实业公司名下位于龙华某小区的三栋房产,李某收取销售佣金并参与分红。半年后,李某自认已完成三栋房产的销售,但并未收到约定的佣金和分红,于是将张某、某实业公司诉至福田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对方名下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某融资担保公司为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如果保全错误,导致张某及某实业公司产生损失,同意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福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当月冻结张某名下股权,查封某实业公司名下的三栋房产。

2018年1月,福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发现李某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存在犯罪嫌疑,遂驳回李某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李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0月,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李某自食恶果,然而某实业公司却因此深陷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实业公司将李某和某融资担保公司诉至福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错误保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福田法院认为,李某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事实上对某实业公司的财产造成不利影响,应对某实业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融资担保公司应就李某的上述债务向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记者 伊宵鸿)

标签: 滥用财产 保全制度 自食恶果 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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