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8日傍晚5点多,杭州安女士骑电动车回家。
当天5点15分,开网约车的林师傅沿东新路由南向东往德胜路右转弯,遇上了从东新路由南向北直行的安女士,很不巧发生了车祸。安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左脚踝和左边肩膀都受了伤,林师傅把她送到了新华医院接受治疗。
18天后,由于手术需要,安女士转到浙大邵逸夫医院,手术加住院共8天,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她多次前往医院复诊。
这起事故责任很清楚,当时交警认定网约车也就是林师傅一方全责。
2019年7月23日,安女士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十级残疾。
在安女士的认知里,事故责任和鉴定结果都明确,那么理赔应该会比较顺利。
让安女士没想到的是,理赔不顺利不说,这桩官司,更是一波三折,让她这两年都心力交瘁。
2021年3月24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滨江法院公开审理。
1】调解前一天保险公司通知无法到场
安女士的案子并不是第一次起诉。
2020年5月,原来的下城法院受理了这桩官司。安女士是原告,林师傅、网约车公司、负责车辆交强险的中国人保和负责商业险的平安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均为被告。法官先是为双方安排了调解,在约定好的调解日子前一天,平安保险杭州公司告知投保车辆是和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天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
案子因此转到审判庭。
诉讼过程中,中国人保主动向安女士在交强险范围(12万元)内赔付。由于安女士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凭证原件,这些证据原件都在承办法官处,安女士撤诉取回原件,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
安女士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二十多万元。
除了12万元,其余的赔偿没有落实,因此,2021年6月份,安女士再次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2】再次鉴定,多了一行字
这次,安女士起诉的是林师傅、网约车公司以及平安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1余万元。
平安保险不认可安女士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其再次鉴定。
2022年1月12日,安女士在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接受了鉴定,鉴定的事项是伤残程度鉴定和伤病关系鉴定。
鉴定结果是“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目前左关节功能障碍中起次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平安保险提出,鉴于安女士的外伤起次要作用,因此只愿意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安女士说:“照着这样的说法,我(左)肩袖损伤是我自己造成的?不是车祸的原因?”让她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既然司法鉴定已经给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其中一份会有这样的因果推论。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回应:肩关节活动是身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年纪增长会导致身体各关节功能退化,较轻的外力作用就会导致肩袖撕裂,本次外伤可能诱发或加重其自身退变的临床症状。所以认为安女士外伤起次要作用、自身退变起主要作用。
“我是1974年出生的,年纪不算大吧?再说了,鉴定的时候我右肩确实是好的呀,要不是车祸,怎么会自己就左肩撕裂了呢?”安女士说。
安女士的案子没有当场宣判。
“要是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那我是不是就只能赔4万多块钱?光住院治疗就花了6万多,还在家里休养了很久……”安女士说,直到今年初第二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时候,她的左胳膊还是抬不起来。
3】伤病关系鉴定有没有必要?听听专业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和减轻侵权人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祝志建律师。
祝志建表示:“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次要作用的说法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倘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女士这个案子,安女士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确实会影响其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减扣,“当时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比较明确的,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所以我认为个人体质和交通事故是两码事,作为被侵权人(安女士)不应该因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负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下这个伤病关系鉴定会影响责任认定?
祝志健说每一个案例都不一样:“以安女士的交通事故案来说,要看以前有没有在同一部位受过伤,假如被侵害人原本左肩部位就有过外伤,那么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又伤到了这个部位,这样的情况做伤病关系鉴定有合理性的。不过本案中被侵权人之前没有受过伤,因个人体质原因得出次要作用的结论,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记者 黄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