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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美容变“毁容” 美容院经营者赔偿2万元

2022-03-29 14:27:59   扬子晚报网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宜兴李女士被美容产品伤害,她通过诉讼维权,日前获得了2万元的赔偿。

李女士今年42岁,因注重自己的外表,近年来在美容美体项目上花了不少钱。2020年8月,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在某美容院充值5000元进行脸部护理。然而,护理后李女士的脸上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为此,李女士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美容变“毁容”,一向爱美的李女士难以接受,心情郁闷,还前往医院精神科进行诊疗,花费医疗费2.4万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女士与美容院多次交涉,但美容院称李女士的过敏遭遇不是他们机构的美容服务造成,拒绝赔偿。2020年9月,相关监管机构对美容院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事后,经营者将美容院进行了注销,不再经营。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美容院经营者退款5000元并赔偿两倍损失。

宜兴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律角度和情理角度,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院经营者赔偿李女士2万元。

标签: 以案释法 美容变毁容 美容院经营者 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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