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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猝死,用人单位还需要赔偿吗?

2022-04-12 13:19:45   都市热报

50多岁的文某,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单位规定,报酬是根据工作时长变化的,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便经常主动加班,因为得不到足够休息,他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事发当晚10点,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第二天凌晨,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将他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文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而且意外发生当天文某也加过班,所以文某猝死是劳累过度所致,于是家属将文某任职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1.文某并不是在工作中受伤导致死亡的,而是回到家中以后猝死的,这种情形属于工伤工亡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文某这种情形,即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则不构成工亡。

2.加班后猝死,在不构成工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赔偿?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像文某的情况属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文某是自愿加班,但用人单位确实有报酬与工作时长挂钩的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属于侵权吗?

答: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鼓励的、认可的,因此用人单位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过错,构成了对文某的侵权。

4.如何判断文某的加班行为与他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呢?

答:猝死的原因亦与文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和一定的偶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因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因而综合判断文某加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

标签: 加班后猝死 用人单位 需要赔偿 不构成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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