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唯利是图,所以在我国的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人认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什么违法的事情,毕竟有需求才有市场,多数人认为只是在销售商品不是商品生产制造者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1、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4、注意事项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笼统地定义为“山寨产品”和“三无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达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遵循不知者无罪原则。若经营者明知故犯的话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市场经济监管存在的漏洞,使很多不良商家有机可乘,销售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为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罪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列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
一、惩罚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律和决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 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 依据如上所述,虽然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但是仍然有很多商家无视法律顶风作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是害人害己的行为,希望大家不要被那些蝇头小利丧失了理智和做人的道德。营造良好的市场风气必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