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的建筑物或者采取欺诈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建筑的建筑物和其相关设施。我国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措施一般是责令其限期内拆除和罚款或者限期改正和罚款。
一、什么是违章建筑
1、违章建筑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没有经过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做主搭建或者是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设施。
2、违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违反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建设而成的,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3、违章建筑的存在形式一般如下:
(1)没有申请或者是申请没有获得批准的,并且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做主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做主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而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并且超过有效期限没有拆除,从而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相关的主管部门骗取建设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6)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其他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1、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64条规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建设的话,将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该违章建筑停止建设。
2、如果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来消除该违章建筑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将会限制时间改正违章建筑,并且会处建设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如果没有办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那么将会限制时间把违章建筑拆除,如果不能拆除的话,将会没收实物或者是违法收入,并且处建设工程造价的10%以下的罚款。
4、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一定要强制拆除的,政府会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和历史原因,然后会采取诸如严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处理方式。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只有以下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其来查处。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机构本身是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的,需要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其来查处。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无权查处违章建筑。司法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步,调查取证
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被调查房屋的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其他房屋,住房面积、违法建筑的用途等。
3、现场勘验记录。记录应包括违法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拆迁人需注意以下三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人员需有相关执法文件并主动向被拆迁人出示。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签字时,切记看清笔录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建议不要签字。签字时要注意:笔录每页都要签字并填写正确的日期。
第三步,违章建筑的认定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王有银主任提示,违章建筑的认定环节需注意以下两点:
1、告知被拆迁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则不能成立。
2、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拆迁人要重视。
第四步,下达执法文件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城乡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王有银主任表示,关于这个程序,需注意以下几点:
1、签收。在大量办案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认为只要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场下达执法文书的,须两名以上执证人员,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章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2、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拆迁方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不表示被拆迁人就无法维权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被拆迁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维权。违章建筑认定有一整套的法律程序要走,在认定过程中被拆迁人很难寻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需聘请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