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属于社会统筹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所有工资收入的2%。统筹模式和补偿方式:个人缴纳费用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费用一部分用于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30%左右)。
指法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行,使职工在年老或因病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定期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是养老保险的最主要形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分担,国家承担部分以免征所得税方式实现,企业从税前利润中缴纳,个人则从本人工资中由企业代扣。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