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增加,大多时候如果人与人之间产生了纠纷就可能进行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进行的是民事纠纷调解。所以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说说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与方法。
一、民事纠纷调解在现实生活的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际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各类司法案件中,民事纠纷占有越来越高的比例。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种,但是其又不同于其它民事案件,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时,主要进行的工作就是调解工作,从而使民事纠纷尽快并且有效地解决。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要注意掌握一定方法和遵循一定制度,对民事纠纷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提高其调解效率。
民事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民事纠纷不同于其它类型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时,要根据其特点来进行合理调解,对于不同程度案件,要根据有关制度采取不同方法来进行有效处理,使司法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下面就对民事纠纷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其特点提出相关的调解处理措施。
二、民事纠纷特点
民事纠纷与其它类型案件相比较而言,有其自身特点,在笔者看来,民事纠纷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说,民事纠纷中所涉及到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特征,并且这种平等地位会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得以一直延续。
第二,在民事纠纷中,民事主体所争议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相对另一方主体就有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纠纷的具体内容就是享有权力者要使其权利得到恢复,从而使另外一方要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对于民事纠纷内容,民事纠纷中的主体能够进行自由协商处理。这主要是由民事纠纷主体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其内容特点来决定的。
第四,民事纠纷具有多元化的解决方法。民事纠纷的这一特点,不同于行政纠纷以及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刑事纠纷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来进行解决,但是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以及渠道来进行解决,主要有个人、单位以及社会与国家等多种途径,选择何种方法主要是由纠纷主体来决定的。
三、民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及方法
对于不同情况的纠纷,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民事纠纷特点,来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解决。有时在职工及群众之间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多种原因引起的,有时是多种纠纷交叉而形成的,在调解过程中会有很大难度,这就要求调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水平,利用合理有效方法来进行调解。
第一,对于简单纠纷要进行个别调解。所谓个别调解,指的就是对一些相对比较简单容易的纠纷进行处理,与当事人之间进行个别交谈,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解,了解清楚双方是非以及责任,之后让双方当事人聚在一起,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赔礼道歉的方法,使当事人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其达成协议。
第二,对于较大纠纷要进行公开调解。若在纠纷过程中双方动用器械,一般对当事人双方都会造成伤害,并且在事后当事人双方都不服,容易彼此报复。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要召集其各个方面的代表,通过座谈会形式来对双方进行公开调解,这样不但能够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还能够对周围群众进行相关教育。
第三,对于越界纠纷要进行联合调解。越界纠纷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一般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是部门,若只进行单方调解,不但效率比较低,并且时间也会有所拖延,很容易使纠纷进一步激化。所以,对于越界纠纷要以大局为出发点,与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主动联合,共同进行调查研究,使双方思想得以统一,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抓住主要矛盾来进行调解。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首先要对民事纠纷性质进行判断,要明确其是单一性质的,还是交叉性质的,将主要矛盾以及次要矛盾找出来。比如说家庭纠纷可能是婚姻矛盾所造成的;婚姻纠纷可能是由于赡养或者是抚养问题所造成的。其次,要根据矛盾主要方面,逐渐找到矛盾根源,从而将矛盾及时化解。
第五,对于疑难纠纷要借助外援。在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若是疑难纠纷,就会有较大的调解难度,不但要反复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外援工作也要加强重视,在进行调解过程中,要与双方当事人亲属之间主动交换意见,对当事人要耐心说服,特别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亲属中比较有威信以及影响力人员,要促使其将思想工作以及疏导工作做好。
第六,纠纷调解之后要重视回访。调解回访是从结束调解之后开始的,其目的就是对调解成果进行巩固。有些民事纠纷,从表面来看调解已经结束,并且当事人双方也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过一段时间后又会重新发生,并且后果比上次更加严重。有些纠纷是无法一次性彻底解决的,通过调解回访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将问题及时解决。另外,通过回访也能够对调解质量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