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数额,或者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计算赔偿的标准,若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还款或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要求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计算方式(即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若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可以就迟延履行这种特定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期限作出的变更,除非明确放弃或者变更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影响当事人关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在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债权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受偿欠款时请求债务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仍应当得到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的约定的除外。
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考量。首先要注意是否是同一违约行为导致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其次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存在特别约定;再次要注意约定的违约金是不是替代给付的违约金,以及其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目的衔接;最后还要注意,在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并用时,需要考量债权人损失的大小,而在不同情形中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三、违约金与定金之间适用关系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适用关系。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明确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当然,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如果违约金和定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在这些违约行为都存在的前提下,违约金和定金仍然存在并用的可能性,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针对同一违约行为,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并用。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且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依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更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通过适用定金罚则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损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