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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最新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12-28 15:46:24   城市头条网

贪污受贿在我国是重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经被抓很可能就牢底坐穿。贪污罪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目前《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有可以分为三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批复又可以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区分为“直接委派”和“间接委派”。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的界定,前者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这属于对于“直接委派”的规定。

在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在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后,将“间接委派”人员有条件地纳入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将“间接委派”规定为:“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

对于上文的“间接委派”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来认定。《刑事审判参考》第99辑第1016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中对于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分别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从形式要件分析,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要求行为人的职务系经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批准和任命——这是对于“组织”的要求

根据《意见》的精神,组织除了是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外,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和党政联席会。因为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中一般设有单位,以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作为委派主体,既反映了当前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又体现了从事公务活动这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求,可以保证认定范围的正当性、确定性和内敛性。

当然对于这一点仍然看这种组织的批准是否具有实质意义,那种“走过场”的经过党委书记同意的并不能认为是“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表现形式,否则会造成实践中对此类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认定的不当扩大。

(二)从实质要件分析,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这是对于委派人员的工作性质要求。

对于此点主要从三个角度考察是否符合:

1、代表性。作为授权方的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与作为被授权方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批准、研究决定等政治授权行为方式,产生一种认可被授权方法律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效果,并将这种效果归于国家。简单而言是其行为具有“代表”的特征。

2、公务性。公务首先是管理性的事务,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业务性的活动,其工作的性质与劳务相比具有明显的管理特征。

3、与国有资产的紧密关联性,实践中对于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任命的人,只要从事公务,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最新贪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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