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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和维护女职工权益?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2023-03-13 16:23:36   城市生活网

如何保护和维护女职工权益?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了解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是前提

对女职工权益实行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既是企业忠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义务,也是企业依法治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对企业至少还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是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她们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应有作用;二是能够通过身心愉悦的女职工,间接地影响其家属(主要为其丈夫即企业男职工),促使其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心态投入到企业的日常工作中。

二、完善机制体系,发挥工会女工委组织的重要作用是基础

工会女工委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重视女职工组织建设,积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做到“三个同步”。女职工干部作为女职工工作的具体从事者和女职工组织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能力的强弱决定着女职工工作水平的高低。

企业除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配备女职委主任,并落实相关待遇,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外,要充分利用女工例会、业务培训、工作研讨等时间,积极采取知识讲座、经验交流、外出观摩等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素质拓展训练,促使女职工干部队伍整体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得以逐步提升,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女职工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企业,要统筹制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长期规划、目标措施和阶段任务,尽可能地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纳入企业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做到女职工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起草、协商、审议、签订、审查、履行、检查、考核。

三、搭建载体平台,激发广大女职工自身的内在潜能是关键

对于女职工来说,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更好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企业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子屏、QQ群、微信平台等舆论载体作用,坚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讲座、健康知识答题比赛等活动,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法律素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她们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也为大家查阅了相关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为大家整理为以下3点作为参考: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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