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是什么?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诉法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诉讼,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所谓主体,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因此,主体合并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这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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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情形有:共同诉讼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