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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前,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于6月2日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巡回开庭,审理由赣榆区检察院提起的江苏省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船先后11次至连云港海域,使用禁用工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蚬35.9万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经委托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评估,拖曳水冲齿耙耙刺为我国全面禁止使用的13种渔具之一,使用该禁用渔具严重破坏海洋生物资源,需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
作为此案专家证人的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邵魁双研究员介绍,蛤蜊等海洋贝类生物被捕捞从海水中移出后,形成可移出碳汇,这就是海洋碳汇,或者称为蓝色碳汇。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陈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固碳服务功能开展评估测算,认定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海洋碳汇损失量为60余吨,需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为2808.82元。
赣榆区检察院除以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并首次诉请法院支持被告人以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此前,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主动提出愿意通过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弥补受损海洋生态系统。
“本案中的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其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纳污净化、固碳循环等服务功能损失,其中,海洋固碳能力的损害可以通过海洋碳汇的方式予以科学量化。为此,法庭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对该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予以科学认定,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审判长表示。法庭通过实质性审查,针对连云港海域中国蛤蜊特定类型的碳汇损失,探索出通过贝类软体部和贝壳部碳储量来计算可移除碳汇,然后根据碳与二氧化碳的转化系数,计算碳汇量,最后依据捕捞行为发生时相关碳汇交易所确定的碳排放量均价计算案涉海洋碳汇损失金额。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万余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8.82元,该赔偿金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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