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那么,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有哪些区别?要是扶养人没有做到相关约定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呢?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继承法》总结了这种经验,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与赠与合同有哪些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受赠主体不同:选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迭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 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
3.法律合同生效的时间点不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赠与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 遗赠扶养协议
自双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遗赠抚养协议可以解除吗?
有关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权,仅《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针对解除权,有观点认为应明晰并细化约定解除事由,因意志以外因素或单方面违约致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在其他约定解除事由出现,任何一方均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抚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抚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