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提起上诉讼应该准备哪些证据呢?主要需要准备:因果关系证明、医院诊断书、赔偿费用证明等证据。造成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后,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挂号费+其它费用;
2、上述费用都必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分三种情况:
1、受害人有固定工资的:受害人工资乘以误工时间就等于误工费赔偿数额。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时间就等于误工费赔偿数额。
3、受害人前两种情况都不能证明的:受害人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就等于误工费赔偿数额。
三、护理费:
护理费分两种情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数额=误工费。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交通费的计算一般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以送医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搬抬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住宿费:
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在医疗诊治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受伤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伤残等级系数乘以赔偿年限,得出残疾赔偿金数额。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如轮椅、假肢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十、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
十一、被抚养生活费: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伤残系数乘以赔偿年限。
2、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十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伤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是由法院斟酌案情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