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上诉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述三类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重婚案,故意伤害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提起刑事自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