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从减刑的性质来看,减刑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权,应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行使。
减刑最多能减多少年?
1、被判无期徒刑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