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的范围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公民之间因财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引发的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在民事诉讼主体中,原告和被告是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成为原告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当原告的,那么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包括哪些?我们通过下文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社会主体满足立法机关预设的一定条件而在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当的法律角色。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即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当的法律身份,与法院、被告等其他诉讼当事人产生相应诉讼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一种诉讼主体在整个程序中的身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为: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该规定对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标准为,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关于“利害关系”一词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和学者们讨论的话题。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修改与完善
通过前述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的滞后和不足,为充分保护新兴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鉴国外有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亟需从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不适宜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大大拓宽原告资格的范围。
(一)删除“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二)明确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
将私人、社会组织等赋予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已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私人利益的代表,当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犯,理当有权以原告资格提起诉讼。而公民作为我们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元素,不论自身利益抑或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均为最终的受害方,也就自然而然地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建立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
扩展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范围,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遭受侵害的私人和公共利益,但同时也要防止一些个人或者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将与案件无关的人或者单位列为被告的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当进一步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经审判机关审查,属于恶性诉讼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因恶性诉讼给对方造成民事权益损害的,对方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追究恶性诉讼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公民要在成为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要有合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法院收到诉讼状后,会对民事诉讼法原告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会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原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主观:
1、如果原告是个人的,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以单位名义起诉,则要准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要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起诉状若干份,根据被告情况准备起诉状的复印件,立案时要向法院提交比被告人数多一份的起诉状,同时自己手里还要留一份起诉状。即两个被告的情况下,要向法院交3份起诉状,同时自己手里要留一份,以备开庭用。 3、关于证据。要准备的证据份数,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和立案时起诉状的份数一样的,也要提供复印件。另外需要重点强调一下,以上的材料最好用A4的纸复印,还有就是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被告单位的基本信息,也就是说在被告是单位的情况下,可能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基本注册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