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具体内容包括:
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什么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维护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