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民法典几条有规定?
不当得利是《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只要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无论数额多少都可以去法院立案。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二)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
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