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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常规赔偿范围方面有哪些?

2023-02-07 13:29:18   城市生活网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基层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基层法院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一、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常规赔偿范围方面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常规赔偿范围方面 依《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意见》第142条至147条的解释,其规定的对人身权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常规赔偿范围方面

依《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意见》第142条至147条的解释,其规定的对人身权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事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国家赔偿法》第27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常规赔偿范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似,但未将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补助、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列入,所不同的是后者还明确规定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计算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有6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消法》第41条亦仅仅规定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三项常规赔偿项目。《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同。由此可见,相对而言,在人身权损害赔偿的常规范围而言,《民法通则》较为狭窄,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较为完备。

在实务中,对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民法通则》及《意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基本趋于一致,较为合理。但对于《民法通则》之后所确立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值得一论。笔者认为,受害人住院治疗,其伙食支出自然超过其原在家中的标准,对此应予赔偿方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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