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这样做既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材料补正的期限、内容、次数、效力等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作了规定。
补正的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否则可推定自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目的,是要确定材料不全或内容不清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只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才有意义。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如果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如果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无需作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而要从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可以在补正期限上适当放宽,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因此,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都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发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是行政复议必须遵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发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是行政复议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合法原则。所谓合法,是指发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发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应该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必须依法离开有管辖权,参加复议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从受理申请、调查取证到审查决定,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公正原则。所谓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居中裁决,不偏不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同种情况相同对待,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官官相护”。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合法、公正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方面。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确保办案质量,为公正、合法地处理复议案件提供程序性保障。
及时原则。所谓及时,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及时原则,主要包括及时受理复议及时进行审理、尽快作出复议决定等到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输复议审理延长手续。
便民原则。所谓便民,就是非曲直求行政复议要尽可能为老百姓提供方便,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行政复议法》在这方面的主要体现是:1、规定了较长的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2、复议申请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3、在申请人难以弄清向哪一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代为转达;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发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是行政复议必须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