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推迟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如果需要调查或重新讯问新证人,需要发出重新讯问通知;(4) 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解释如下: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按期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将已审理的案件改期审理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1。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得出庭。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因突发疾病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困难,影响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因此,试验可以推迟。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中止参加本案。如果申请撤诉的人不参与案件工作,致使案件审理暂时无法进行,审判可以延期。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证据、重新确认身份、进行研讯或需要补充调查,审判可以推迟。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碍民事诉讼被拘留,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如果可以立即确定下次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则不能如期举行审理或者继续,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立即确定的,可以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在司法实践中,查明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是审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听证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庭的,应当及时向审判长报告,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作出裁定,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如果被告在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他可以默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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