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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头条丨对特定类型固体废物作出指引性规定 南京固废防治条例二审通过

2023-06-27 08:57:33   我苏网


(资料图)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科学研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日前,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记者了解到,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共61条。

条例整个修订过程贯穿四个理念:一是明确条例是实施性法规,与固废法篇章结构保持一致,重在落实、细化,避免照搬照抄;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问题深入调研,增强制度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总结实践经验,体现地方亮点特色;四是把牢合法性底线,平衡权利义务,监管与服务并重。

在整体定位和适用范围方面,南京市立法体现了针对性、适用性,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同时还加强了立法衔接,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特定类型固体废物作出指引性规定。

在职责分工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分工主管的监管体系。第五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生态环境等20多个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了基层政府的法定职责,从而构建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条块结合的管理体系。

在协同协作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整合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协同协作机制。强化了行政部门间工作协同,在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责任。强化了公检法司协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出规定。同时强化了南京都市圈的协同协作,进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在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方面,为了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重复报”现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部门共建、信息共享、社会共用”,在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提升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各类信息。

在固废监管要求方面,为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准确界定相关主体责任、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条例对重点制度加以调整完善,压实受托方责任,明确规定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应当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履行核实、告知、报告义务,从而堵住排污漏洞,打造监管闭环。

同时规定“依托南京都市圈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同时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通讯员/张倩颜安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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