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现在,不少人用微信、电话随时随地处理工作事宜,让办公变得不再局限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那么,一旦在员工下班后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突发意外的话,是否属于工伤呢?来看发生在江阴的这样一起案例。
陈某是一家公司商超部的部门经理,平时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经常需要出差。2022年6月9日,陈某正常上班,因为第二天要出差,恰巧工作电脑有故障。于是,他在下午四点多的时候,乘坐妻子驾驶的车辆离开单位去维修电脑。
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顾彧:“他当天4点就出去修电脑,大约在4点23分左右修完电脑,就准备前往江阴某小学去接他儿子放学。他儿子放学时间大概是5点半左右,期间他就和公司同事也就是他的下属宋某等人进行电话沟通,主要处理公司销售方面的事宜,期间他的情绪也比较激动。据他同事宋某所说,在通话期间他也出现了一些声音变低的症状。”
在下午五点四十分左右,陈某夫妇接好儿子准备返家途中,陈某突然不适,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还是没能挽回性命,最后死亡原因为脑出血。按照工伤认定的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显然陈某的情况不符合。那么,陈某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顾彧:“就本案来说,陈某如果说他在公司没有出差,他正常下班时间应该在傍晚5点左右,但是他傍晚4点下班的原因是修电脑,这个修电脑其实也应当认定为是工作原因。他因为工作原因出去的,期间虽然说他去接了他儿子放学,但是他在这期间,也一直与他的下属通话布置销售方面的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工作是商超部经理,负责从事对外业务销售工作,工作性质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确定。陈某的通话记录以及与下属宋某的交谈等证据,都能证明陈某病发前一直在通过电话方式沟通工作事宜。因此,陈某在电话联系工作事宜的过程中发病,应当视为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应当判定为工伤。
(《零距离》记者/路辉 编辑/徐玮琪)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