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民事诉讼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如下:
2、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第二十二条,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6、(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7、(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8、(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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