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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不让安装充电桩怎么办?今天(6月15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法院怎么判决的呢?
2022年夏天,小周预备为新购电车在已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经国家电网审核通过后请安装师傅上门作业。可邻居吴某、郑某得知后几番阻挠,致使未能安装成功。吴某认为充电桩充电时会产生噪音,加重其患有的睡眠障碍,要求小周挪址。郑某认为充电桩有消防、辐射等安全隐患,会影响其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再次挪址。总算安装进停车场旁草丛内的充电桩却因吴某、郑某的再度破坏最终倾斜倒地,三方情绪激化而动起手来。经辖区民警、社区人员及小区物业多次做工作,均未能调和三家矛盾,故小周诉至法院。
经在案涉小区巡回审判,栖霞区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小周作为小区固定停车位长期承租方,向小区物业、社区履行了申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手续,并经国家电网审核受理个人充电桩报装业务,经现场勘验符合安装条件开始安装施工,吴某、郑某阻拦小周安装充电桩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吴某、郑某辩称充电桩位置距离其房屋过近,存在消防、辐射、噪音等多种安全隐患,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经现场勘查该小区内设立的多个充电桩均位于固定停车位附近的绿化带内,与本案小周安装充电桩的位置基本一致,且小周安装充电桩后,在使用过程中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物业在发现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时亦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故对吴某、郑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吴某、郑某辩称小周安装充电桩需征得法定人数业主同意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栖霞区法院判决吴某、郑某不得再阻拦小周在其租赁的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吴某、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更符合绿色原则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离不开充电桩,本案即为车主在租赁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与相邻权利人产生的纠纷。对此,法官建议相邻权利人应本着睦邻友好、和谐生活、相互理解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处理相邻关系。从车主角度,在安装充电设施前需要按规定向物业提出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物业核准的位置进行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在使用过程中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从相邻权利人的角度,在不造成对其权利实质性妨碍的情形下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适度包容邻人的轻微妨害,共同创造权利边界的弹性空间,减少因权利行使产生的冲突。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潘晓玲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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