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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合理惩戒学生 家长起诉警方“不作为”被驳回

2023-07-01 09:26:02   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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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家长不服起诉警方“不作为”。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今天,记者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杨某某在校期间因排队等事宜与同学多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甚至出现打同学耳光等过激行为。事件发生后,杨某某与班级其他同学关系恶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多次不完成作业。为此,杨某某的班主任陈某某认为其不再适宜担任班长并予以更换;同时,先后对其实施了罚抄、罚站、停课等惩戒措施。

杨某某的家长不服,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查处陈某某区别对待以及对杨某某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违法行为。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合理的罚抄、罚站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教育惩戒行为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实施的内部教学管理活动。对于教育惩戒行为有异议的,学生或家长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程序予以纠正。本案中,班主任陈某某采取罚抄、罚站、撤销职务等教育惩戒行为,上述措施与杨某某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杨某某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未对陈某某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学校和教师在合理限度内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既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律规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职权,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对于教师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划出了“标尺”。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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