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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双方因多次发生肢体冲突,一方在自家屋前屋后及另一方回家的路上一共安装了5个摄像头,另一方认为未经其同意摄制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便诉至法院请求拆除。今天(8月5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判决:5个摄像头全拆除,被告删除其已经拍摄到的涉及原告的视频。
陆某与朱某夫妇是邻居,朱家在陆家的西侧,朱家西侧又紧邻陆某亲家的房屋。此外,双方家的南、北均有东西向的弄堂(以下分别简称南弄堂、北弄堂),两条弄堂东侧与一条河流相邻,西侧则通向南北向的大路。双方房前弄堂的南侧住着三户人家,均开设了北门,双方房屋后弄堂北侧有一字排开的多户人家居住。陆某每次回家必须经过朱家门口或房屋北侧。2021年11月的一天,陆某的外孙李某与朱某的妻子葛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生气的李某摇晃葛某家不锈钢大门的栏杆,导致门变形,被当地派出所罚款500元。等民警离开,李某的妻子开始辱骂朱某夫妇,又被罚了200元。梁子就此结下。此后,李某的岳母两次辱骂朱某及家人,被罚款500元。李某的岳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两家的矛盾愈演愈烈。考虑到自身安全,朱某夫妇在自家房屋东侧搭铁架,在铁架的下沿和上沿分别安装了摄像头,又在房屋西南角装了摄像头。此外,他们还在房屋的东北角、西北角分别安装了摄像头。5个摄像头均连接在葛某的手机上。陆某认为,朱某夫妇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了自家房屋前后两条弄堂,覆盖西至弄堂口、东至河塘边,相较其他公共空间,该弄堂通行人员较特定,即陆某及其家人、亲友,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遂把朱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拆除摄像头。
朱某夫妇辩称,双方有过多次矛盾,之前因为没监控被陆某家人伤害过多次,也曾被陆某一家诬陷偷东西,安装监控并非为了获得陆某的隐私,也无窃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庭上进行了现场演示,未见朱某夫妇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陆某家院内及屋内。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陆某对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安装摄像头,但拍摄范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朱某夫妇事先未经陆某同意安装了可拍摄弄堂全貌的摄像头,虽南北两弄堂为陆某、朱某夫妇及弄堂南北邻居共同使用,但相较其他社会公共空间,上述两弄堂通行人员更为特定,也为陆某回家的必经通道,弄堂内的行为与其个人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同,属于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该“过渡空间”内的行为若涉及隐私权的,也应得到保护。在此处安装的摄像头即使未直接正对陆某家的大门,但可拍摄到陆某日常出入情况,可记录陆某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社交关系,可记录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陆某心理造成被监控的负担,朱某夫妇在采取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措施时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故陆某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上述摄像头已经拍摄到的关于陆某的视频应被删除。虽朱某夫妇安装的可360°旋转的摄像头在法院勘查现场时是正对其自家花草,但由于其可360°旋转,可拍摄到弄堂,该摄像头也应被拆除。综上,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古林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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