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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和《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范信访听证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对听证机关、单位和听证员的职责,以及信访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提出,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信访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听证事项涉及信访人数多于5人的,应当选派代表参加信访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听证程序包括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信访人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或者两次拒绝参加听证等情形将终止听证。
《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省委、省政府成立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省政府信访局承担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法》提出,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不服信访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办法》还倡导机关、单位在门户网站开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网上受理平台,实行线上受理、线下办理。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高涵 杨国 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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