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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专有权,公用露台能当成“自家院落”吗?

2023-07-27 19:26:21   我苏网


(资料图片)

业主共有权不等于专有权,合理使用需遵循一定限度,你“眼前的方便”可能恰是他人“现实的麻烦”,若侵占共有部分,损害相邻权人利益,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一起来看鼓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陈某和方某住在某小区同幢楼的相邻单元,陈某所住601室与方某所住511室顶部露台相邻。601室外墙东面设有出入门,连接至511室顶部露台,陈某将该露台作为自家院落使用,将洗衣机搬至此处,便于平时清洗晾晒衣物,日常还在露台上养花养草,放些杂物。

一日,因陈某放置的洗衣机排水管位置不当,排水漏到了楼下方某家,方某家中客厅、主卧顶部均有渗漏,一家人生活受到影响。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方某请人将露台地砖进行拆除、并对杂物进行了清理,共花费3000元。后方某要求陈某将洗衣机搬回室内,陈某拒不搬回,两人因此产生纠纷,方某遂诉至法院。

方某诉请:1.要求陈某将放置在511室顶部露台的洗衣机移除,并对露台进行维修(重做防水层),另支付清理费3000元;2.要求陈某将私自开设的铁门拆除,恢复成墙体结构。

陈某辩称:购买601室时铁门就已存在,露台地砖也是原房主铺设的,现511室方某自行将地砖拆除,产生清理费用应自行承担等。

法院认为,同一幢楼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方某、陈某作为同一幢楼房相邻单元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关于移除洗衣机和清理费问题。601室业主陈某在未取得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建筑物相邻单元的共有部分(顶部露台)安置洗衣机并将其作为院落使用,损害了511室业主方某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权益,且洗衣机排水已对方某造成损害,应当予以移除。此外,因清理费用系陈某家洗衣机排水渗漏至511室,方某为防止损失扩大而产生的损失,该损失应由陈某承担。故方某的上述两项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重做防水和铁门恢复问题。因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方某并未举证证明陈某铺设地砖或其洗衣机排水行为导致511室所在单元顶部屋面防水层破坏,也未举证证明601室将墙体改成铁门对其造成实质影响或损失的事实,方某的上述两项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陈某将放置在511室顶部露台的洗衣机移除,向方某支付清理费3000元;驳回方某其他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鼓法轩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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