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房屋周围装了5个摄像头,被邻居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8月1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资料图】
陆某与朱某两家是邻居,朱某家紧挨陆某家西侧,而朱某家的西侧则紧挨陆某亲家的房屋。两家南、北均有一条弄堂,弄堂东侧与一条河流相邻,西侧通向大路。陆某每次回家,必须经过朱某家的房屋门口或房屋北侧。陆、朱两家也都在房屋北侧开设了北门。事发当天,陆某的外孙李某与朱某的妻子葛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用力摇晃葛某家不锈钢大门,导致大门变形,李某被派出所罚款500元。民警刚离开,李某的妻子就开始辱骂朱某夫妇,后派出所对李某妻子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此后,李某的岳母在公安民警处警过程中,又两次辱骂朱某家,被处以罚款500元。李某的岳母不服,先是提出行政复议,后来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两家的矛盾愈演愈烈, 朱某夫妇从自身安全角度考虑,在自家房屋门前东、西、中三个方向都安装了摄像头。但夫妇俩想想还是不放心,又在房屋的东北角、西北角分别安装了一个摄像头。陆某发现后,把朱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拆除这5个摄像头。
陆某认为,朱某夫妇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陆某房屋前后两条弄堂,摄像头可覆盖范围西至弄堂口、东至河塘边,相较其他公共空间,该弄堂通行人员较特定,即陆某及其家人、亲友,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朱某夫妇辩称,双方有过多次矛盾,之前因为没有监控被陆某的家人伤害过多次,也曾被陆某一家诬陷偷东西,其安装监控并非为了获得陆某的隐私,也无窃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已而为之。
法庭上进行了现场演示,所有摄像头演示的画面均未摄到陆某家院内及屋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安装的摄像头所拍摄的区域为南北两个弄堂,弄堂系公共区域,人员往来较多,不只针对陆某一家人,故不具有特定性,摄像头也未能拍摄到陆某家院内的情况。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双方为此多次报警、诉讼,朱某夫妇安装摄像头亦是为了其自身的安全及相应的财产安全。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陆某回家必经朱某夫妇的家门前,如陆某及其家人正常行走通过,也只记录了陆某及家人出入弄堂的信息,该信息不具有私密性。
一审法院还认为,即便陆某及其家人经过弄堂出门、回家的信息具有私密性,但陆某的家人曾侵犯了朱某夫妇财产权及人身权,从避免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陆某亦应对朱某夫妇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安装监控,但拍摄范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朱某夫妇事先未经陆某同意安装了可拍摄弄堂全貌的摄像头,虽南北两弄堂为陆某、朱某夫妇及弄堂南北邻居共同使用,但相较其他社会公共空间,上述两弄堂通行人员更为特定,也为陆某回家的必经通道,弄堂内的行为与其个人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与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同,属于公共空间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该“过渡空间”内的行为若涉及到隐私权的,也应得到保护。
南通中院认为,朱某在此处安装的摄像头即使未直接正对陆某家的大门,但可拍摄到陆某日常出入情况,可记录陆某的出行规律、人员流动、社交关系,可记录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陆某心理造成被监控的负担,朱某夫妇在采取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措施时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故对陆某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同时,上述摄像头已经拍摄到的关于陆某的视频应被删除。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通法轩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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