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服务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类,也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如果侵犯了属于服务企业的商标,也要依法受到裁决,那么,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因为服务商标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所以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第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用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或者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以上四种就是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在引起侵权纠纷后,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服务商标其实也和商品商标一样,最终面对的都是消费者,只不过服务商标是无形的服务,而商品商标却是有形的产品,那么,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
第一,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也是认定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例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第四,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大众误认的侵权行为。
第五,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称为间接的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五种侵权行为就可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发生侵权纠纷后,可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