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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男子踹倒女子电瓶车,还扇打女子,南京一市民见义勇为上前制止却被告上法庭并索赔近9万元。今天,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获悉了该案。
阿正(化名)某天夜里散步时看到前方有两男一女发生争执。只见其中一名男子将女子电瓶车踹倒,还打了女子一巴掌,另一名男子在一旁却没有制止,阿正赶紧过去劝架。原来,打人男子小强(化名)与被打女子丽丽(化名)是一对夫妻,丽丽见丈夫夜深未归,骑电瓶车出来劝其早点回家,两人发生争执。阿正劝架过程中与小强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小强的手表和眼镜摔到地上,共计损失约9万元。后小强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阿正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由被告阿正关心并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身边可能正在受到侵害的弱者、在知晓情况后继而热心劝架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在劝阻过程中,阿正的行为有失足够的冷静和理智,与小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但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小强与妻子发生激烈争执。根据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小强在与丽丽争执过程中,对丽丽有扇打行为;阿正前来劝架后,小强对阿正有用力推搡、挥手行为;丽丽上前劝阻两人拉扯的过程中,亦有抱住小强手臂拉拽的动作等;小强所戴的手表是在综合因素作用下松动并进而摔落在地。在当时情形下,对阿正的上述行为不应苛以过高的注意度要求,否则将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程度和预期。同时,小强知晓阿正的行为系劝架,但仍对阿正抱有过分敌意,故对小强要求阿正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为路人的阿正,其行为应该予以提倡和鼓励。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小强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未在上诉期内完成缴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上诉人小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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