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城市头条网> 法制 > 法制 >

常州两案例入选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2023-09-08 06:14:57   常州晚报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我市金坛区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新北区三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资料图】

案例一 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向刘某购买鲶鱼、黑鱼用于放生。12月15日上午,徐某准备在钱资湖放生时遭到工作人员和群众阻止,遂与刘某前往长荡湖放生鲶鱼25000斤,后因湖水水温较低,大量鲶鱼死亡。金坛区迅速组织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徐某在上述水域放生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有较强的入侵能力。华南师范大学专家进行评估后认定:已死亡的20208斤革胡子鲶由于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没有明显变化,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可忽略不计;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其中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为7427.6元至44565.5元,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为5000元至6000元。

经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金坛区检察院、金坛区农业农村局、长荡湖管理委员会、西城街道办磋商,徐某支付死鱼打捞费、称重人工费、转运人工费、车辆运输费、冷库储存费、无害化处理费等费用。

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后,检察机关对剩余生态环境损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徐某、刘某承担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赔偿款专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该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放生文化在我国有较长历史,但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该案的公开审理向社会公众有效普及了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

同时,该案对“看不见”的生态环境损害——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鲶对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探索开展了定量评估。通过国内知名生态环境专家的评估,量化了生态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案例二 新北区三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21年3—11月期间,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监察中,先后发现三家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局对三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用简易程序,由第三方专家进行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2022年7月,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政府与三家企业分别进行了磋商,签订了磋商协议,共达成赔偿协议8.2万元,确定将便民充电桩作为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模式。由属地政府出面,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便民汽车充电桩购买、安装和运营合同,在奔牛镇便民中心和新桥村史陈家自然村建设15台便民汽车充电桩。最终建设、安装等费用为8.5万元,不足部分由其中两家企业补足。

目前,两处的充电桩已投入使用。

该案例将便民充电桩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模式是全省首创,既方便了居民和游客、助力了新农村建设,又践行了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服务新能源之都建设。

(朱雅萍 常环法)

标签:

新闻速递

精彩推送

联系我们:55 16 53 8@qq.com

网站地图  合作伙伴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京ICP备2021034106号-9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城市资讯网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