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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 为啥婚姻登记上是“已婚”

2023-08-26 17:22:49   我苏客户端


【资料图】

明明法院已经调解离婚了,那为什么婚姻登记信息还是“已婚”?南京的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在沟通无果后,将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今天(8月26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件已经审结。

2020年,周某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一天,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周某遂申请某区民政局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婚姻登记系统仅共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告知周某无法办理。周某不服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原告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婚姻档案的来源不仅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而形成的档案,也包括收到的人民法院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调解材料;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

当原告发现婚姻登记系统反映本人的婚姻信息有误,申请被告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遂判决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对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的个人信息不完整,在办理个人相关事务时影响周某个人权益的实现,某区民政局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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