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合同纠纷?
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也是需要当事人严格签订书面的合同的。当然,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多。什么是工程合同纠纷呢?
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9个4级案由,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分别是: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该九个案由的案件只能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施工地为准。也就是参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施工中产生纠纷是较为常见的,如果对纠纷处理的方法一无所知,当问题出现后将一筹莫展。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
一、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