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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接电话后发病死亡 谁之责?

2023-08-13 08:15:29   我苏客户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天,镇江市句容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老人因为外孙女小美(化名)在上学期间被打一事与同学家长电话沟通,可挂断电话不久后发病了,之后更是不幸死亡。那么,谁要为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镇江句容市人民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吴未未介绍,“2022年9月份,李女士因为上学期间,外孙女被打一事与对方的家长郑某沟通,不幸脑出血死亡。李女士的亲属认为是郑某的言语刺激和精神干扰导致了李女士死亡”。

李女士去世后,她的家人将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等各项损失总计30多万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当天中午,郑某拨打了李女士的电话,在电话中,郑某称她家女儿没有打骂小美,且还劝阻了他人,李女士也在电话中认可了郑某女儿没有动手,但她称小美告诉她,郑某女儿没有进行劝阻。

吴未未介绍,“当时打第一通电话时,她的外孙女在上学,她们就约定下午放学以后再进行第二次通话。下午外孙女回来又进行了第二次通话,两次通话内容大概是50分钟,第二次通话结束之后,李女士就因为身体不适住院了”。李女士住院5天后,因脑出血、应激性溃疡、血压3级等多种疾病,去世了。

吴未未介绍,“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一般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前提当事人要有过错,这个过错是指普通人能预见的过错。郑某与李女士两次打电话,中间打电话的通话内容我们也都听过了,比较平和,也没有侮辱、诽谤或刺激性语言,打完电话李女士挂完电话,也在房间来回走动了一两个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接打电话虽然与李女士入院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但郑某接听电话行为本身适当,且对李女士身体状况并不知情。此外,李女士入院治疗多天后出院,死亡原因为脑出血。郑某与李女士通电话的行为与李女士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郑某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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