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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执行案例,被执行人“转移支付”规避多案执行,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根据雨花台区法院作出的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傅某某应向多名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64万余元。因傅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雨花台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傅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其并未如实按期申报财产。2019年6月至9月间,傅某某先后收到案外债务人归还的欠款共计8万元,其不仅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还指示债务人将该8万元钱款直接汇入其女儿名下银行账户中。随后,傅某某将该8万元中的2.1万元用于归还其他案外债务,另5.9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被执行人傅某某采取借用银行账户的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在具有履行能力及履行可能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多份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无法执行,多名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
后傅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同年9月,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傅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以转移、隐匿财产为手段,规避多起案件执行的拒执犯罪。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雨小宣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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